关于要求抓严抓实市直机关党费收缴和党组织按期换届工作的通知
市直机关各党组织:
中组部目前已对各省、市、县、部门以及基层党委、党支部的党费收缴工作和基层党组织按期换届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根据全市落实基层党建重点任务推进会精神,为切实抓好市直机关党费收缴和党组织按期换届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党费收缴和补缴工作
1. 政策依据和收缴标准。党费收缴管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是2008年2月4日中组部印发的《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中组发〔2008〕3号)。具体收缴规定和办法见《党费收缴管理工作重点问题解析》(附件1)和《党费工作手册》。
2. 补缴办法和时间节点。本次党费收缴专项检查工作以基层党支部为单位,通过自查自改的形式开展,对所有组织关系在本支部的党员自2008年4月以来交纳党费的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2014年10月工资制度改革以后党费交纳的情况,如有少交、漏交的,要进行补交。2016年10月20日前,各党支部要完成摸底排查工作,对每名党员的党费缴纳基数进行测算;11月20日之前,各党支部要完成教育发动和集中补缴;11月25日前,各党支部要将补缴的党费上交到市直机关工委;11月30日前,各市属党委要将补缴的党费上交到市委组织部。
二、基层党组织按期换届工作
1. 工作部署。2016年3月25日,市直机关工委印发《关于认真做好市直机关基层党组织集中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东机党〔2016〕8号),对集中换届工作进行部署。2016年6月28日,市直机关工委转发2016年6月22日市委组织部下发的《关于开展基层党组织按期换届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市组发〔2016〕92号),对按期换届情况进行排查摸底并提出整改要求。
2. 整改要求。未按期换届的党组织要梳理分析具体原因,有针对性的提出整改措施,包括制定整改计划,明确责任人、整改措施、时间进度等。根据市委组织部要求,没有按期换届的基层党组织,原则上要求在11月底前完成换届。
各直属机关党委、党总支负责所属党支部的落实整改和汇总填报工作。《党费工作手册》《2016年市直机关基层党组织集中换届工作手册》等相关资料请到“东阳市直机关党建QQ群:472529007”的群“文件”下载。
附件1:党费收缴管理工作重点问题解析
中共东阳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2016年10月12日
附件1
党费收缴管理工作重点问题解析
一、党费收缴工作的政策依据
党费收缴管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是中组部2008年2月4日下发的《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中组发〔2008〕3号)。这个文件是对中央组织部1998年印发的《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组通字〔1998〕2号)的修订。
在业务操作中,可以参考的政策依据包括:中组部组织局2008年3月31日在全国基层组织建设工作情况通报上(第469期)上刊登的《关于对党费收缴工作中的几个具体问题的问答》、中组部办公厅2016年5月31日下发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党员工资中扣缴的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不列入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的通知》(组电明字〔2016〕14号)、中组部2016年7月25日下发的《关于党费收缴工作专项检查几个具体问题的答复》(第2879期)以及2008年由党建读物出版社出版的《党费工作手册》。这些都已经下发给大家,作为参考,党费手册在光盘里。
二、党员党费怎么收
有三个原则需要明确:
一是党员交纳多少党费和收入水平相对应。按月领取工资的,每月以工资总额当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二是根据工资收入明确交纳比例。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三是党费规定中没有列入交纳项目的,一律不纳入测算基数。
各领域党员交纳标准:
1、机关单位党员:机关单位党员的工资机构相对比较清晰,测算基数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
需要明确的是:一是根据中组部规定,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等不纳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其他只有少数地区、部分单位或特殊岗位享有的津贴补贴,改革性补贴如住房提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纳部分等,社会保险类补贴、伤残人员抚恤金,临时性收入如临时性的津贴费、补助、稿费、讲课费、奖金、银行存款利息等,不纳入计算基数。二是对公务员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人员发放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等,也不列入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三是乡镇(街道)高出同级机关20%的收入、乡镇干部的住夜补贴、法院检察院办案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公安执勤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等都不列入计算基数。
2、事业单位党员:事业单位的工资结构比较复杂,单位和单位之间、个人和个人之间差异较大。有些高校,事业编制老师的工资项目就有20多项。在实际操作中,测算基数包括三块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包括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工资)。
需要明确的:一是不纳入计算基数的内容,可参照公务员,比如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等不纳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其他只有少数地区、部分单位或特殊岗位享有的津贴补贴,改革性补贴,社会保险类补贴,临时性收入等,也不列入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二是极少数没有进行绩效改革的单位,秉持相对均衡的原则,和进行绩效改革的单位可以进行类比,相似职级、相似收入的党员,交纳党费基数也应该差不多。三是绩效奖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的,全部都要纳入到党费计算标准。如果奖励性绩效是每月发的,就按照月缴纳标准算,如果是年底一次性发放,在发放当月,按照实际收入来测算交纳标准。
3、企业党员:测算基数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活的部分(奖金)。
需要明确的:目前,由于企业人员工资项目没有统一规定,对同类性质的工资项目在不同的企业叫法也不尽相同,因此,列入党员缴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收入项目,应当按照是否符合“相对固定、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的原则来确定。相对多数企业的做法,“固定部分”是指在企业内职工普遍发放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位(职务)津贴补贴。“活的部分”是指企业内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对于只有特殊岗位发放的津贴补贴(如,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高空、高温作业和有害、有毒等岗位发放的保健类补贴,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住房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表彰奖励完成某项项目工程有功人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等,不列入计算基数)
4、实行年薪制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本月实际领取薪酬的总数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举个例子以某年薪30万元的党员为例,该党员基本薪酬为6万元,每月领取5000元,1-11月党费交纳比例为1%,应交纳金额为50元;12月份兑现与绩效挂钩部分薪酬24万元,加当月基本薪酬之和为24.5万元,党费交纳比例为2%,本月需交纳党费4900元。
需要明确的是:一是离退休时计发的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照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以及国家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各地各单位离退休人员普遍发放的补贴,相当于在职人员的规范津贴补贴。对于只有部分离退休人员享受的补贴,比如不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补贴、离休干部护理费、艰苦边远地区补贴等,改革性补贴,比如住房提租补贴、住房电话补贴、交通补贴等,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计算基数。二是列入交纳党费技术的养老金总额包括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企业年金和统筹外养老金。
6、农民党员、学生党员、下岗失业党员等。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学生党员、下岗事业党员、依靠抚恤金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0.2元。
需要明确的是:这个规定主要适用于在农村中从事普通农牧渔业生产的农民党员。对于外出务工经商和承包集体林地、果园、鱼塘等经营项目的农民党员,由本人申报月平均收入。对于领取定额补贴的村干部党员,参照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交纳党费办法交纳党费。
7、不按月取得收入的党员:每个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交纳党费。
需要明确的是:不按月取得收入的党员是指既不拿年薪也不按月领取薪酬的党员,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主、民办非企业单位出资人、自由职业者等人员中的党员。党员组织关系所在的党组织必须要把党员交纳党费的相关规定向党员本人说清楚。
三、党费怎么补缴
本次党费收缴专项检查工作以基层党支部为单位,通过自查自改的形式开展,对所有组织关系在本支部的党员自2008年4月以来交纳党费的情况进行检查:
1、机关事业单位党员:对2008年4月以来交纳党费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2014年10月工资制度改革以后党费交纳的情况,如有少交、漏交的,要进行补交。
2、国有企业在职党员: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同机关事业单位党员的检查、补交办法一致。实行年薪制的党员,重点检查自2008年4月以来交纳党费情况,如有少交、漏交的,要进行补交。
3、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对2008年4月以来交纳党费情况进行检查。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补交党费确有困难的,按照中组部2016年第57期《组工通讯》答复意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充分考虑离退休人员党员的实际情况,由党支部研究提出不补交或少补交党费的意见,报上级党委批准后办理。”
4、农民党员和两新组织等其他领域党员:以各县(市、区)、市委两新工委为单位,结合实际制定检查方案。
对2008年4月以来组织关系发生过变动的,中组部明确,由党员主动向所在党支部说明组织关系转入前交纳党费的情况,由党支部研究决定其是否补交党费,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对于生活较为困难、或补交数额较大的党员,可向党支部提出少交或分期交纳的申请,经支委会集体研究,报上一级党组织批准后执行。
四、党费补缴工作要求
1、严格按2008年党费收缴规定收取。自2016年6月起,严格按照2008年党费收缴规定收缴党费,要求所有党支部,对每一位党员自2008年4月以来交纳情况进行自查,对2016年5月底前存在少缴纳的,进行提醒,要求补交。具体补交的方式,视情形予以区分。
2、加强分类指导。党费补缴工作不搞一刀切,要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分别处理。特别是离退休党员的党费补缴,一定要慎重,要尊重其本人意愿和实际情况,对于生活困难的人员,要酌情考虑。
3、坚持以支部为单位。每个党支部都要组织党员认真学习党费收缴的相关政策规定,开展自查自纠(学习情况是省、金华市督查的一项内容)。党支部要对每个党员的党费缴纳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对少缴纳的党员要逐个谈话提醒。如因特殊原因党员申请少缴纳党费或者暂缓补缴的,必须书面报经上级党委批准。
4、明确时间节点。10月20日前,要完成摸底排查工作,对每名党员的党费缴纳基数进行测算;11月20日之前,要完成教育发动和集中补缴。11月30日前,要将补缴的党费上交到市委组织部。
基层党支部对没有主动足额缴纳党费的党员,要进行教育提醒,引导党员主动补交党费,并建立党费补缴清单。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党员,可以在摸底排查和基数计算完成之后,直接教育引导补缴。
5、健全党费收缴管理使用制度。本次专项检查之后,要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到规范制度上,建立健全专人管、足额收、及时交、定期查的工作机制。一是要建立健全党员主动缴纳党费的制度。重点按照省委组织部的文件要求,健全规范党费证制度。金华将统一设计党费证,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增加一些登记的内容,党员每个月的党费缴纳情况在证上进行登记。要指导基层党支部,明确专人负责党费收缴工作,制定党员党费缴纳清单,明确党费缴纳基数和比例,并给每名党员发放党费证,及时记录党费收缴情况。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利用党员IC卡等信息系统进行记录。二是要建立健全党员每月足额缴纳党费的制度。要求足额交、每月交,不可以采取半年缴一次、一个季度缴一次的方式。各基层党支部可以把每个月的党员固定活动日作为党费收缴固定日,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的,要及时主动向党支部报告,及时更新缴纳清单。三是要规范党费管理办法。要严格落实专项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会计、出纳分岗,要加强党费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推动党费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党费管理的规范化水平,使用党费时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注重向农村、社区和其他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