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件
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件1
建设单位考核评分细则
建设单位考核是指评价年度内施工企业在各季度获得的信用动态考核排名情况,满分为8分。考核排名分为“优秀”、“一般”、“欠佳”三个等级,考核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进行,行为代码为SG2-7-6的不良行为“建设单位考核排名扣分”视四个季度排名酌情扣0-8分。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一、一个在建项目的施工标段在2个及以上时,建设单位考核排名、等级确定及计分按以下原则(排名应分先后):
施工企业在建设单位的每季度信用动态考核排名中获“优秀”的每次得2分,获“一般”的每次得1分,获“欠佳”的不得分。同一施工企业在同一项目的一次排名中出现两次以上的(即有2个以上标段),得分取算术平均值。
4个及以上标段的项目中,连续两季度某标段排名均为最后一名的,该标段在这两个季度中的第二个季度排名必须评为“欠佳”。
“优秀”、“一般”、“欠佳”排名比例按以下原则:“优秀”施工企业的数量上限应控制在项目当季参建施工企业总数的25%,按比例计算后四舍五入取值,即实际“优秀”的施工企业数量不得多于按比例计算后的四舍五入的数值。“一般”、“欠佳”施工企业的数量由建设单位根据实际考核结果确定。
二、一个在建项目在某季度只有1家参建施工企业时,该施工企业在建设单位季度考核中获“优秀”的得1.5分,获“一般”的得1分,获“欠佳”的不得分。
三、项目按规定开展季度考核并排名,考核总得分为四个季度排名得分的累计值;施工企业在评价年度内的实际参建时间不足四个季度的,考核总得分按以下公式计算:考核总得分=4×参评季度累计得分/参评季度数。
四、未按规定开展季度考核并排名的施工标段,该施工企业在该季度按“欠佳”计,不得分。
按上述原则计算得出的考核总得分即为“建设单位考核”得分A,对应行为代码SG2-7-6的不良行为“建设单位考核排名扣分”项的扣分则为B=8-A。
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件2
主管部门监督检查评分细则
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是指评价年度内各市交通运输局(委)、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交通工程监管局对在建项目或标段的半年度、年度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排名的情况,施工企业按项目或标段排名情况获得相应的考核得分,满分为2分。检查排名分为“优秀”、“一般”、“欠佳”三个等级,行为代码为SG2-7-7的不良行为“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排名扣分”视年度、半年度排名酌情扣0-2分。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一、评价年度内,所有参评施工企业在本项的基本分均为1分。
二、主管部门对在建项目或标段进行半年度、年度监督检查、排名,确定“优秀”、“一般”、“欠佳”三个等级并进行公布。按项目进行排名的,应在发布考核结果时一并公布各项目受检时的所有在建标段施工企业名单;同一项目的所有标段排名与该受检项目排名相同;同一施工企业在同一项目的一次排名中出现两次以上的(即有2个以上标段),得分取算术平均值。
三、“优秀”的项目或标段数量上限应控制在同次参评项目或标段总数的25%,按比例计算后四舍五入取值,即实际“优秀”的施工企业数量不得多于按比例计算后的四舍五入的数值。“一般”、“欠佳”的项目或标段数量由主管部门根据实际考核结果确定。具体排名、等级确定及计分按以下原则(排名应分先后):
(一)在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交通工程监管局的半年度、年度监督检查排名中,获“优秀”标段的参建施工企业在基本分基础上加0.4分/次,获“一般”标段的参建施工企业不加不减分,获“欠佳”标段的参建施工企业在基本分基础上扣0.4分/次。
(二)在市交通运输局(委)的半年度、年度监督检查排名中,获“优秀”标段的参建施工企业在基本分基础上加0.2分/次,获“一般”标段的参建施工企业不加不减分,获“欠佳”标段的参建施工企业在基本分基础上扣0.2分/次。
(三)未被监督检查到的项目或标段,按“一般”计,不加不减分,即得基本分1分。
(四)同一施工企业在同一参评项目中的多次排名得分执行累加(减)原则,最多加至2分,最多减至0分。
按上述原则计算得出的排名得分即为“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得分A,对应行为代码SG2-7-7的不良行为“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排名扣分”项的扣分则为B=2-A。
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件3
文明施工评分细则
文明施工是指在建项目的施工企业的项目部的标化工地、平安工地建设情况,满分为8分。文明施工未达到有关要求的,对应行为代码为SG2-7-8的不良行为“文明施工未达到要求”项酌情扣0-4分。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一、标化工地
(一)评价年度内,项目部按建设单位要求建设了标化工地,得基本分3.6分;当年项目部在标化工地建设中被交通运输部或省交通运输厅评为年度“优秀”的,“标化工地”得4分;被市交通运输局(委)评为年度“优秀”的,得3.8分。同一项目部获多个“优秀”的,按最高奖励标准得分。建设单位未要求项目部建设标化工地的,该标段评分按基本分3.6分计。
(二)评价年度内,经省交通运输厅、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交通工程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委)、建设单位认定尚有少数指标未达到要求,但未被书面通报不达标(不合格)的,酌情得2.5-3.5分。
(三)评价年度内,项目部在标化工地建设中被交通运输部或省交通运输厅或市交通运输局(委)书面通报不达标(不合格)的,“标化工地”得2分。
二、平安工地
(一)评价年度内,项目部按建设单位要求建设了平安工地,得基本分3.6分;当年项目部在平安工地建设中被交通运输部或省交通运输厅评为年度“示范工地”的,“平安工地”得4分;被市交通运输局(委)评为年度“示范工地”的,得3.8分。同一项目部获多个“示范工地”的,按最高奖励标准得分。建设单位未要求项目部建设平安工地的,该标段评分按基本分3.6分计。
(二)评价年度内,经省交通运输厅、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交通工程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委)、建设单位认定尚有少数指标未达到要求,但未被书面通报不达标(不合格)的,酌情得2.5-3.5分。
(三)评价年度内,项目部在平安工地建设中被交通运输部或省交通运输厅或市交通运输局(委)书面通报不达标(不合格)的,“平安工地”得2分。
上述“标化工地”、“平安工地”得分合计即为“文明施工”得分A,对应行为代码SG2-7-8的不良行为“文明施工未达到要求”项的扣分则为B=8-A。